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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 107年01月25日)
第 12 條
驗光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驗光所開業執照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補發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