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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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 107年01月25日)
第 14 條
驗光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驗光人員,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