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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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 107年01月25日)
第 15 條
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立驗光所者,該驗光所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招牌。
驗光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