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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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 107年01月25日)
第 20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公司(商號),由符合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執行驗光業務,不以設立驗光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