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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 107年01月25日)
第 3 條
驗光人員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驗光人員證書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