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 107年01月25日)
第 4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眼鏡公司(商號),指公司(商號)登記為眼鏡批發業或眼鏡零售業者。
前項眼鏡公司(商號),應於機構內設立驗光所,始得執行驗光業務。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