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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 107年04月12日)
第 11 條
核定施術醫院於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
二、違反本條例、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