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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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 113年01月22日)
第 3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特殊情形,為病人有下列診察、治療(以下稱診療)需求之一者:
一、急性後期照護。
二、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
三、長期照顧服務。
四、家庭醫師收治照護。
五、居家醫療照護。
六、疾病末期照護。
七、矯正機關收容照護。
八、行動不便照護。
九、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
十、國際醫療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