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 113年01月22日)
第 5 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指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之病人,因病情需要,施行之診療及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