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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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 113年01月22日)
第 6 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指為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相類機構,就失智、失能或行動不便之機構住民,施行之診療及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