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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107年10月03日)
第 7 條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為住院病人者,其直接負責該意願人照護之主治醫師及護理人員,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不得為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