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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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 107年10月03日)
第 1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前項末期病人之確診,應由二位與該疾病診斷或治療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