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 107年10月03日)
第 14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後公告之。
前項會議前,病人、關係人、病友團體、醫療機構、醫學專業團體得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