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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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 107年10月03日)
第 15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為在相關專科醫師確診後,協助確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病人之預立醫療決定及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