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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 107年10月03日)
第 5 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得以關係人同意為之。

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除病人同意外,應經關係人同意。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應經關係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