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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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三 章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
( 112年05月02日)
第 10 條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訓練計畫後辦理訓練;其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按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公告之訓練容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