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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四 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12年05月02日)
第 12 條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及口試為之,並得實施操作、實地考試。但領有非我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該地區、國家之牙醫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或實地考試。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應公布相關實證醫學文獻,並建置題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