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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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四 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12年05月02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二、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三、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基準。
四、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
五、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條件及每次展延之期間。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及每次展延之期間,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
第一項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審小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