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四 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12年05月02日)
第 17 條
牙醫師經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牙醫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損壞,申請補發、換發者,亦同。
前項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牙醫專科分科別及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