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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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四 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12年05月02日)
第 19 條
牙醫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有違反法令或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