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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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 108年02月01日)
第 11 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社福法人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