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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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第 六 節 附註或附表
( 108年02月01日)
第 44 條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應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