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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第 七 節 其他揭露事項 ( 108年02月01日)
第 45 條
社福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二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合併其他財團法人、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支付董事、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三)董事長為專職支薪者,應揭露其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