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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 108年02月01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傳輸,指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省級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將文件、資料上網登錄、傳遞至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設置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