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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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 108年02月01日)
第 4 條
社福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置有監察人之社福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