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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 108年02月01日)
第 7 條
社福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備查之文件、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