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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 108年02月01日)
第 11 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自衛生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衛生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由衛生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