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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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 108年02月01日)
第 12 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