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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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