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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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08年02月01日)
第 20 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