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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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08年02月01日)
第 24 條
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