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5 條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