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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 111年03月29日)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計畫,應記載提供衛生事務或醫療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