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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21 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應互註日期及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