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23 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保管期間屆滿,經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之主管人員核准,得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