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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4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其因營運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