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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5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