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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 108年02月01日)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計畫,應記載提供長照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