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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6月30日)
第 17-1 條
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公立精神復健機構及可收治服務對象二百人以下私立精神復健機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