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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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6月30日)
第 8 條
精神復健機構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精神復健機構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精神復健機構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擬傳輸之國家或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