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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 三 章 公會 ( 109年06月03日)
第 25 條
公共衛生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

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