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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 三 章 公會 ( 109年06月03日)
第 27 條
公共衛生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