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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9年06月03日)
第 38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公共衛生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公共衛生師公會章程。

第 3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