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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管理辦法  ( 109年06月05日)
第 3 條
鑲牙生證書損壞或遺失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項證書損壞換領者,應將原證書繳回;證書遺失補領者,應簽具切結書,嗣後發現遺失之證書,應即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