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 109年08月06日)
第 3 條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應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法規之國外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畢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