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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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 109年08月06日)
第 5 條
辦理前條訓練課程機關(構),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大學精神醫學、心理衛生系、所或科。
三、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專業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四、區域醫院以上教學醫院或精神專科教學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