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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0日)
第 13 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滅失或毀損者,負責公共衛生師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繳納登記證費,毀損者並檢附原登記證,向原發登記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