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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0日)
第 15 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依其負責公共衛生師加入之直轄市、縣(市)公共衛生師公會訂定之收費基準為之。

前項收費基準,由各公會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