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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0日)
第 18 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之名稱、登記證字號、業務範圍、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公共衛生師之姓名及證書與執業執照字號。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容許登載或宣傳事項。

非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