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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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0日)
第 2 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之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為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公共衛生師。
二、設立處所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應符合法規規定。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